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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居民香港公司的利润分配和转股谁先行?

分配利润还是先转股

先分配利润,还是先转股,这是个问题
作者 |跨境合规圈
背景

近日,一客户通过「跨境合规圈」微信后台前来咨询「非本地居民的香港公司该如何处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利润分配」。

客户表示,其公司是一家内地居民企业(“内地公司”),母公司是香港公司(“香港母公司”)。香港母公司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明。2018年底,该内地公司宣布了股息分配方案,股息金额高达5亿元,但尚未有实际支付。

现在,香港母公司想将内地公司股权转让给关联第三方公司(境外公司)。由于所涉股息分配额高,税基巨大,因此客户非常想了解:

 问题1: 

倘若先转股后分配利润,鉴于股权转让后香港母公司将不再是国内居民公司股东,此时是按照5%还是按照10%缴纳预提所得税?

 问题2: 

在香港母公司符合收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情况下,是先分配股息后转股好,还是先转股后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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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关注的核心

针对客户的两个问题,我们认为,其实客户想问的并不是「先转股还是先配息」,而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处理未分配股息以实现「税负最小化」的问题。因为,先转股后配息,或先配息后配股,这只不过是操作方式不同,但客户真正关心的是:不同操作方式所导致的缴税负担到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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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般情况,该如何处理?

事实上,这一问题并非该客户一人之困惑。近来我们已经陆续接到好几个客户来咨询,其中有外商独资企业撤出中国要转股处理未分配股息,也有单纯的内资企业间股权转让涉及到未分配股息。

就一般情况而言,我们认为,先配息后转股是常规选择。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

✧ 对出让股东而言,先配息,可以尽快拿到真金白银的“股息”,是对过往营商耕耘的一个交代,更是现金流上的“落袋为安”,踏实;

✧ 对受让人而言,先配息,公司资产比较干净,股权转让对价更加容易准确确定。倘若受让股东是关联第三方,情况则更为复杂。

✧ 从实际操作角度看,该支付的股息已经支付,该理顺的股权关系已经理顺,则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实际操作就会相对简单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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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客户情况,该如何处理?

那么,针对客户的特殊情况,是否仍然适用“先配息后转股”的一般原则呢?接下来,我们就顺着客户提出的两个问题一个个来看。

Q1 

倘若先转股后分配利润,鉴于股权转让后香港母公司将不再是国内居民公司股东,此时是按照5%还是按照10%缴纳预提所得税?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为实际支付股息、红利之日,而非宣告之日。也就是说,尽管客户公司已经宣告了股息分配方案,但是在代扣代缴股息预提所得税时,需要根据支付日期的实际情况(主要是股权受让公司身份)来进行。

如果客户公司先转股后分配息,是按照5%还是按照10%,这至少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  情况一:股权受让公司仍为香港公司非居民企业,且具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书;

 

在这种情况下,股权受让公司与香港母公司具备同等条件,因此,仍然可以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优惠。

✪  情况二:股权受让公司为其他司法管辖区非中国居民企业(如开曼公司或新加坡公司等);

 

对此,需要看股权受让公司到底位于哪个司法管辖区,其是否与中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以及相关协议中对股息预提所得税是如何约定的。

拿新加坡公司和开曼公司来说,它们二者就不同。

如果股权受让公司是新加坡公司,则根据中国和新加坡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符合25%控股权的情况下,可以按照5%预提所得税优惠代扣代缴。

但是,如果股权受让公司是开曼公司,由于中国和开曼群岛之间并未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则需要按照10%来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Q2 

在香港母公司符合收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情况下,是先分配股息后转股好,还是先转股后分配利润?

事实上,这个问题是承接问题1而来,只不过需要进一步的分析计算。可以看到,在客户的问题中,其实是包含了转股和分配股息两个商业流程,二者的先后顺序,会导致不同的纳税义务。

到底配息好还是先转股好,单就税收负担这一点来说,我们可以一起来计算一下:

一、先支付股息,后转股,所需缴纳税收为:

1. 股息预提所得税为:500,000,000×5%=25,000,000元
2. 假设股权转让对价为1,000,000,000元,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则所需缴纳税收为:1,000,000,000×10%=100,000,000元

 

则总计纳税额为:

25,000,000+100,000,000=125,000,000元。

 

二、先转股,后支付股息,所需缴纳税收为:

由于“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因此,我们认为股权转让的合理定价应为1,500,000,000元,则其所涉主要税收如下:

 

1. 股权转让所需缴纳税收为:1,500,000,000×10%=150,000,000元
2. 股息预提所得税为:
 若股权受让公司所在司法管辖区与中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仍可享受5%股息预提税优惠:500,000,000×5%=25,000,000元;或

 若股权受让公司所在司法管辖区与中国未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或即使签署却须按照10%代扣代缴股息预提所得税:500,000,000×10%=50,000,000元

也就是说,总计纳税额为:

150,000,000+25,000,000=175,000,000元;或

150,000,000+5,000,000=200,000,000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本案中,股东落袋为安和实际操作程序上等繁杂暂且搁在一边,单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看,先配息后转股对客户公司来说更加有利——毕竟,同等条件下,先配息后转股只需要缴纳1.25亿元,而先转股后配息则最高需缴纳2亿元(即便仍然享受5%预提所得税优惠,也高达1.75亿元)。前者可是实实在在可以节约5000万-7500万的真金白银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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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规圈观点

❂ 跨境股权转让是跨境投资中非常复杂的专业问题。特别是涉及到未分配利润时,先分配还是先转股,需要综合考虑。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收负担问题。

❂ 正如客户所关心的, 税收成本在本案中有集中体现。尽管我们通过分析计算得出了结论:本案适用一般的“先配息后转股”原则,但并不意味着这一原则适用所有情形,应该case by case。

❂ 在跨境股权转让中,应充分考虑出让方、受让方和标的公司等各方利益,在出让方落袋为安、受让方税负最小化以及标的公司操作便利等方面寻找到平衡。

❂ 最后,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强调的一点是,跨境税收筹划所设问题复杂,需要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专业人士(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交易架构设计者)等协同合作,才能够帮助您及您的客户合理筹划。

 

扩展阅读

01 境外税收筹划

02 明白这些细节,轻松应对香港公司年审报税!

03 跨境税务筹划——VIE架构拆除中的涉税问题与风险管控

04 跨境资金流转勿踩雷——外汇违规情况一览

05 境外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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