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投建储能设备厂实操指南(三):建厂投产与利润回流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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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厂投产与利润回流实务
Meta Description: 本报告聚焦中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储能设备厂的落地投产环节,涵盖土地获取、设备进口清关、外籍劳工配额及利润经香港路径合规回流的全流程实操要点。
Keywords: 乌兹别克斯坦建厂, 设备清关, 外籍劳工配额, 利润汇回, 预提税
发布日期: 2026年6月24日 最后修订日期: 2026年6月24日
目录
一、 土地获取与厂房建设许可
二、 生产设备进口清关与本地用工
三、 利润回流:股息预提税与汇出路径
一、 土地获取与厂房建设许可
乌兹别克斯坦土地归国家所有,外资企业不能购买土地所有权,但可依法获得长期租赁权(通常租期可达数十年)。在自由经济区内,管委会可协调提供”七通一平”的标准化工业地块。企业取得土地后,须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办建筑许可,并通过项目设计审查后方可动工。
二、 生产设备进口清关与本地用工
储能产线(电芯涂布、卷绕、PACK组装、老化测试等核心设备)多从中国出口。
- 设备清关: 凭FEZ优惠资质与投资协议项下的免税清单,进口生产设备可享关税与增值税减免。需提前准备装箱单、原产地证及技术参数报关底稿。
- 外籍劳工: 中方派遣技术调试人员须依据乌国劳动移民规定办理工作许可与劳动配额。企业应严格执行本地员工培训与雇佣比例义务,严禁以商务签从事实质性安装务工。
三、 利润回流:股息预提税与汇出路径
工厂盈利后,利润向上分配涉及预提所得税。依据乌兹别克斯坦《税法典》(现行版)[1],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息的标准预提税率为10%。
考虑到企业普遍采用”国内母公司—香港路径公司—乌国实体”架构,可援引《中国内地与乌兹别克斯坦税收协定》[2]申请协定优惠税率。利润汇出前,乌国实体须完成弥补历史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形成股东会分红决议等公司治理前置程序,并凭完税凭证向开户行办理跨境汇款。
闭环提醒: 全链条资金能否最终合规回流境内母公司,根本前提仍是出海之初办妥的ODI备案。前端资质缺失,后端利润将卡在路径公司无法入境。
参考文献
[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现行修订版)[Z].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Z]. 1996-07-03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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