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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规圈|上海设立QFLP的条件和流程

跨境合规圈|上海设立QFLP的条件和流程

跨境合规圈|上海设立QFLP的条件和流程

一、上海QFLP的背景及监管环境

中国的QFLP制度实践始于上海。自上海于2011年开展QFLP试点以来,上海的QFLP实践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截至2020年3月,共有72家企业获得QFLP试点资格,包括凯雷集团、黑石集团、华平集团、软银投资等。从近年来上海QFLP试点的发展来看,正在形成对其他试点地区的相对优势,包括:将QFLP基金的管理模式由原来的“外资管外资”单一模式,扩展为“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模式;将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由原来单一的股权投资,扩展到可投资优先股、定增、可转债、夹层、不良债务等领域,总体而言,是外资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较好选择。

 

为推进上海QFLP试点工作,上海在市级层面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作为议事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在联席会议机制下,上海QFLP试点主要受到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外汇局等的监管,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受理并出具QFLP试点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组织获准试点QFLP试点企业的备案管理;市工商局负责QFLP试点企业的注册登记;市外汇局负责QFLP试点企业的外汇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资管内资”管理模式下的QFLP基金管理人,由于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受到基金业协会的监管。

二、上海QFLP设立的条件

 

(一)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上海试点办法》未对QFLP基金管理人的境外股东设置具体的准入门槛,但在实践中,上海主要欢迎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或在细分领域领先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QFLP基金管理人的境外股东,比如,已获得QFLP试点资格的凯雷集团、黑石集团、华平集团、软银投资等。此外,QFLP基金管理人本身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条件 具体要求
名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不低于200万美金,出资方式限定为货币出资

2.注册资金应当在获得营业执照之后3个月内实缴20%以上,两年内需全部到位

高管

具有至少两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资管内资”管理模式下,实质上属于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并不需要申请QFLP试点资格。在“内资管外资”管理模式下,《上海试点办法》未对内资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作出规定,但参考深圳、珠海等的试点办法,上海也可能对内资QFLP基金管理人设置一定的设立条件。

(二)QFLP基金的设立条件在“外资管外资”和“外资管内资”管理模式下,只有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QFLP基金。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内,根据《上海试点办法》,QFLP基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条件 具体要求
名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
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合格境外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
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联席会议
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
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美元;
2.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2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
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3.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
4.联席会议要求的其它条件。
资金托管 应当委托境内符合条件的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

 

三、LP试点企业的其他规则和设立程序

(一)QFLP基金的投资限制《上海试点办法》限制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 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 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3. 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4.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5. 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 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

7. 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已扩展到可投资优先股、定增、可转债、夹层、不良债务等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外汇监管政策关于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的限制。

(二)试点企业的设立程序

1.企业的设立程序QFLP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公司制和合伙制的组织形式,QFLP基金采用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设立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应按以下设立程序办理:首先,通过QFLP基金管理人或拟设立QFLP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其次,市金融办受理后召集联系会议及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并审定试点企业;再次,获准试点企业应在通过审核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最后,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市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开户核准等相关外汇管理事宜。

2.试点企业的备案管理市金融办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企业应在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提交备案;另外,应在每半年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报告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所委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分立与合并,解散、清算或破产,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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