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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潍坊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利用外资工作突出的开发区

 

“明码标价”,潍坊安排专项资金奖励利用外资工作突出的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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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记者获悉,潍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近期对《潍坊市开发区利用外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中明确,从2020年到2022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利用外资工作突出的开发区,奖励对象须是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及省级高新区、经济开发区。

办法规定,潍坊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对奖励标准及条件做出了详细规定。统筹考虑增幅增量,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综合排名全省前10位的开发区,落实省财政给予的5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实际利用外资额超过1亿美元且居全市开发区前三位的,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同时达到省、市奖励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开发区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账外资须超过1亿美元。开发区管辖范围要有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为:省级开发区向所在县市区商务局提报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县市区商务局联合应急管理、环保、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并出具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在县市区商务局推荐报告,含开发区基本情况、上年度利用外资工作情况及实际到账情况、初审意见、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开发区本年度利用外资计划等;县市区政府关于开发区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的意见,含开发区管辖范围、开发区外资企业名单及安全、质量、环保情况说明等。

市属开发区由其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相关证明资料,联合应急管理、环保、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出具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开发区基本情况、上年度利用外资实际到账情况及安全、质量、环保情况说明、本年度利用外资工作计划等。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提报的申报资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联合审核。评审结果在潍坊市商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资金使用方面,办法要求奖励资金应尽快拨付至获奖开发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开发区引进利用外资、建设国际合作园区、“双招双引”以及奖励为利用外资做出贡献的单位。获奖开发区应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每年6月、12月向市商务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年底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商务局备案。奖励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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