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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规圈|天津设立QFLP的条件和流程

跨境合规圈|天津设立QFLP的条件和流程

跨境合规圈|天津设立QFLP的条件和流程

一、天津QFLP的背景和监管环境

天津QFLP试点主要受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天津试点办法》”)、《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天津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制,规制对象包括在天津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基金管理人”)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基金”,与QFLP基金管理人合称“QFLP试点企业”)。根据《天津试点办法》,天津QFLP试点支持“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两种管理模式,但不支持“内资管外资”管理模式。

为推进天津QFLP试点工作,天津在市级层面成立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市备案办”)统筹负责,市备案办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单位组成。其中,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QFLP试点企业申请并组织认定,及组织获准QFLP试点企业的备案管理。市工商局负责QFLP试点企业的设立登记工作。对于“外资管内资”管理模式下的QFLP基金管理人,由于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受到基金业协会的监管。

二、天津QFLP设立的要求

 

条件 具体要求
业务范围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从事如下业务:
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资产;
3.为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4.股权投资咨询;
5.经认定的其他股权投资相关业务。
实缴资本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高管 至少有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QFLP基金管理人有相当部分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中国公民或持有中国护照的居民
投资领域承诺 承诺QFLP基金重点投资于天津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银行托管 QFLP基金管理人必须委托在津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托管。托管银行对托管账户及账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1.QFLP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

《天津试点办法》未对QFLP基金管理人的境外股东设置具体的准入门槛,而仅对QFLP基金管理人本身需符合的条件作了限定。根据《天津试点办法》,QFLP基金管理人本身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条件 具体要求
基金募集 可全部由境外募集的外币资金构成,也可由境外募集外币资金和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共同构成。
基金规模及认缴 1.单只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等值外
币),QFLP基金管理人应在股权投资企业中认缴一定比例的资金
(比例不超过5%)。
2.QFLP基金管理人的结汇金额上限为QFLP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
(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合格境外投资者 申请QFLP基金中的境外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美元;
2.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境内外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3.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其市备案办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4.每个境外出资人至少在QFLP基金中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
5.境外出资人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的投资经历;
6.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托管 1.QFLP基金必须委托在津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托管。2.QFLP基金的外汇资金结汇后进入投资专用账户,投资专用账户按照登记注册时约定的内外资比例进行归集后,

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对外进行投资和支付,否则,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资管内资”管理模式下,实质上属于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并不需要申请QFLP试点资格。

2.天津QFLP基金管理人具有以下的特点:

-要求QFLP基金管理人有相当部分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中国公民或持有中国护照的居民。
-要求托管银行属地化,即委托在天津的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托管。

3.QFLP基金的设立条件

在“外资管外资”管理模式下,只有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QFLP基金。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内,根据《天津试点办法》以及《天津试点办法实施细则》,QFLP基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4.天津QFLP基金具有以下的特点:

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QFLP基金。同时,境外投资者应为合格境外投资者,除符合《天津试点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外,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还应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
要求QFLP基金管理人认购一定比例的基金份额。也即,QFLP基金只能采用内部管理的方式。同时,QFLP基金管理人的结汇金额上限为QFLP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包含累计结汇金额)5%。
要求QFLP基金设置投资专用账户,并在资金归集后7个工作日内对外投资和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与上海相同,尽管天津QFLP试点政策允许QFLP基金管理人将结汇后的资金全部投入到所发起的QFLP基金中,且该部分出资不影响QFLP基金的原有属性。但受限于2011年2月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商资函[2011]72号,“《商务部通知》”)及2012年4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委复函》”)的规定,以FIE GP基金模式设立的QFLP基金,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即影响QFLP基金的内资属性。

三、天津QFLP限制和办理程序

1)QFLP基金的投资限制

《天津试点办法》限制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领域投资;2.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投资企业的股票转让不在此列;3.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4.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6.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7.法律法规和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同时,QFLP基金的投资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本办法规定的产业投资方向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投资项目须经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并经商务部门办理外资企业设立备案手续。

2)试点企业的设立程序

根据《天津试点办法》《天津试点办法实施细则》,QFLP基金管理人和QFLP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设立QFLP试点企业,须经过试点初审和试点认定两个流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试点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备案办成员单位共同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程序如下:
第一步,试点初审。申请参与试点的QFLP基金管理人或QFLP基金,由QFLP基金管理人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主管市领导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通知申请企业可以参与试点。
第二步,工商注册。通过初审的QFLP基金管理人或QFLP基金,须在同意参与试点后6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QFLP试点企业出资协议的签署,并完成QFLP试点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
第三步,试点认定。通过初审的QFLP试点企业,由相应的QFLP基金管理人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各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试点资格和结汇限额的评审。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主管市领导,经过主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向申请企业出具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第四步,试点企业获得认定文件后,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在获得试点资格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及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手续。

3)试点企业的备案管理

试点企业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备案办及其相关部门提交业务报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托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在每个季度初报告上一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2. 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

3. 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4.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5. 所委托的外商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变更;

6.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

7. 分立与合并;

8. 解散、清算或破产;

9. 市备案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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