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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外汇局发布11个关于银行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处罚依据

2021年2月外汇局发布11个关于银行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处罚依据

 

021年2月外汇局发布11个关于银行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处罚依据"

以下仅代表个人观点

本次11个违规处罚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四十三条或者四十七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离岸转手买卖/转口贸易: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因未尽审核职责,违规为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业务,被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197.91万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因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被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0.92万元。

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资金收支通过我国,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

近些年监管层面加强了检查力度,要求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收支需要做到三个一致,即“同一银行、同一网点、同一币种”并且除了法规层面的要求外,还有展业要求,例如要求先收后支,或者是强调贸易背景真实、货权真实,并且能够证明货权真实转移。货权真实转移在实务中是很难做到的,加上大额罚单频出,离岸转手贸易量明显下降。

为了支持合规离岸转手买卖,上海近年来的新政策中频繁提到“离岸转手买卖”,2020年4月13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转手买卖产业服务中心正式启动。上海外汇局也始终支持支持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在满足“展业”和“三反”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进行主体分类管理和白名单制度,明确银行有限责任,为离岸转手买卖提供高效服务。

银行展业重点:1、真实合法贸易基础 2、交易合理性逻辑性 3、不存在涉嫌利用构造或虚假的转口贸易进行套利、转移资金的异常交易情况 4、银行完成尽调后为实需企业提供相关模式与服务

2020年新颁布的经常项目指引中已对离岸转手买卖的要求有所放宽,要求同一银行、同一币种,并且确有实需的也可注明“特殊离岸转手”,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边境互市贸易:

中国工商银行东兴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兴支行因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边境互市贸易对外付汇业务,被责令改正,分别处罚没款92.92万元和91.84万元

经常项目指引

第三十九条 边境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且与货物进出口 情况一致。 本指引所称边境贸易,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边贸 企业,是指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资格 的企业。
第四十条 银行应按照本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对边贸企业提 交的边境贸易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进行合理审核。

货物贸易: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因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贸易收结汇业务,被责令改正,处罚没款57.27万元。

2012年货物贸易改革后,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进出口收付汇逐步核销改变为“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比对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信息,根据匹配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并区分类别进行差异化管理)”的管理方式。银行要对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服务贸易:

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因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服务贸易收汇业务,被责令改正,处罚款60.3万元。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发布以后,废止了此前服务贸易的根本性法规《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相比原来30号文列举式的审单要求,新的指引表述更加宽泛,多是原则性的要求。指引给予了银行更多的自主权,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展业压力。
指引规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按法规要求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虚假FDI资本金结汇:

农业发展银行常州市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责令改正,处罚没款80.03万元。

华夏银行苏州分行因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虚假外商投资资本金结汇支付业务,被责令改正,处罚没款90.1万元。

外商投资法颁布后,设立FDI企业将更加方便,无需审批/备案,而直接实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但对于资本金境内结汇使用,仍需符合外汇局的要求,因此银行需要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实行便利化的则事后抽查),如果企业合同造假,或者用了其他不相关的发票来冲抵就属于虚假结汇。

银行卡项下售汇

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因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银行卡项下售汇业务。3家银行被责令改正,分别处罚没款241.08万元、183.82万元和106.18万元。

内保外贷业务:

华商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因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被给予警告,处罚款239.36万元。

广发银行温州分行未尽审核责任,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给予警告,处罚款1764万元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通俗来讲,内保外贷就是由境内的主体为境外的借款人做担保,一旦境外的借款人无法偿还国外的债务,那么境内的担保人就要履行担保义务,将资金汇出境外用于向海外的贷款人偿还这笔境外债务。
目前,为了避免高额处罚,不少银行选择一刀切,直接停办内保外贷业务,又或是打死也不履约。

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因未经批准,将存量境内贷款所涉债权转让至境外银行机构并收入对价款,被责令改正,处罚没款1031.5万元。

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可能会涉及银保监、外汇局、发改委多个部门,目前信贷资产转让仅在各个地区试点,通常为贸易融资资产对外转让或者是不良贷款的对外转让,需符合试点地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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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安永国际-跨境合规圈,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odibeian.cn/1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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