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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投资境外的四种方式

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投资境外的四种方式

 

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投资境外的四种方式

一、ODI

ODI (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动参与国际分工 , 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的积极举措。

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境外投资方向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明确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其中,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二、 QDIE

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由于没有特定的法律定义,根据市场上一般的解释,QDIE为指在中国人民币资本项目项下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经中国境内有关部门批准,面向中国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对中国境外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的一项制度安排。

募资对象:

合格境内投资者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获得试点资格后,可以在获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
根据规定,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以下标准: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境内自然人等;

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投资范围:无明确限制,根据市场上的一般理解,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投资标的外,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

三、 QDLP

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ship),允许注册于海外并且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对冲基金(境外二级市场投资),能向境内的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将所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海外投资基金企业的认缴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以合伙制设立的海外投资基金企业合伙人人数应为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其中单个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应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

四、 QDII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合格境内投资者,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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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安永国际-跨境合规圈,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odibeian.cn/1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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