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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苏两省获批QDLP对外投资试点

广东、江苏两省获批QDLP对外投资试点

 

近日,广东省(不含深圳)、江苏省获得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试点资格,试点额度为50亿美元。投资标的包括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

广东、江苏两省获批QDLP对外投资试点

自2012年上海率先推出QDLP制度之后,其他多个地区陆续开始ODLP试点,包括但不限于天津(2014年)、青岛(2015年)等地。深圳则于2014年推出了与QDLP业务类似的QDIE业务试点。去年上海、北京、深圳三地扩大了QDLP试点规模。海南自由贸易港和重庆市等地也在努力推动QDLP/QDIE业务的发展,ODLP作为中国境内投资人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创新路径,正逐渐被全国各地城市采纳。

 

以下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为稳步推进我国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试点额度为50亿美元。

QDLP试点是指经认定的境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境内设立试点基金,向境内合格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境外投资。在此之前,广东省内仅有深圳地区可开展QDLP试点,省内其他地区的投资主体仅能通过QDII、沪港通、深港通等渠道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此次试点获批后,实施地域扩展至广东全省,省内投资主体通过QDLP投资海外市场,不仅可投资于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还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试点将有效拓宽境外投资范围,提升资产配置效率,有利于广东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扩展新渠道、注入新活力。

下一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将积极支持和配合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并对外发布有关实施细则,稳妥有序推进QDLP试点工作。


以下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在江苏省开展QDLP对外投资试点

为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于近日批复同意在江苏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对外投资试点,试点额度为50亿美元。至此,我省成为继海南自贸港、重庆市之后新一批经总局批准开展QDLP对外投资试点的地区之一。

QDLP对外投资试点是指经认定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面向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发起设立试点基金,并运用试点基金的自有资金开展对外投资业务,投资标的包括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境外证券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QDLP对外投资试点是对现有境外投资方式的升级,在投资主体、投资范围等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放开。我省开展QDLP对外投资试点,有利于引入具有丰富对外投资经验的机构、探索高净值客户资产跨境配置管理、提高对外投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强化对“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的支持、助力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

下一步,外汇局江苏省分局将积极支持和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快培育市场,认真落实QDLP对外投资试点要求,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实效,努力为全国探索经验、作出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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