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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在海南境外投资这三大行业所得利润可免征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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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明确,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下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31日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提出,注册在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公告还明确,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投资(ODI),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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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关于资产“购置”的形式,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关于资产购置时点的确定,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资产的购置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其他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由于政策发布较晚,存在企业在前面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未能及时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公告明确,企业之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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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章,作者:安永国际-跨境合规圈,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odibeian.cn/1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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